立院三讀教師條例 教師待遇法制化

立法院會今天(22日)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修正案」,將教師待遇本薪、加給、獎金等權益法制化,公立學校職務加給對象也擴大到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特殊教育工作者;而私校教師職務、地域加給都準用公立學校規定。 為落實教師待遇法制化,保障教師經濟生活及維持基本待遇支給,使教師待遇的保障更臻完善,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修正案」,將教師待遇本薪、加給、獎金等權益法制化,公立學校職務加給對象也擴大到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特殊教育工作者,同時私校教師職務、地域加給也都準用公立學校規定。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陳淑慧表示,新法通過後將讓教師權益更有保障,可謂遲來的修法。她說:『(原音) 教師待遇法制化,全國教師有保障,因此本條例的通過為了落實憲法及教育法的規定,其中我們在導師及特教經費的部分皆納入職務加給。』 而修法也明訂罰則,若私校有積欠教師月薪或教師於任聘期間未發薪資等狀況,處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若私校未依聘約給教師薪資,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另外,修法也規定,若私校教師加入工會,可授權工會代表協議職務、學術、地域加給;未協議前,校方不得變更支給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