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債保單爭議多 不得風險轉嫁保戶

金融海嘯不僅衝擊全球經濟,也衍生出結構型商品的爭議。為了保障投資型保險保戶的權益,金管會今(10)天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修正案,進一步對保險公司作出規範,不能任意將風險轉嫁給保戶。 修正案增訂,有關投資型保單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的風險承擔部分,若境外結構型商品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應於保險契約條款中約定轉嫁風險予保戶。簡單來說,即保險公司不應在契約中訂下「這是不可抗力事件」,就要保戶去承擔所有風險。 金管會認為,投資型保單的各項投資標的,是由保險公司篩選後,提供保戶連結,因此保險公司需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不宜將風險全讓保戶自行承擔。 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保險公司不可在保險契約條款中約定轉嫁風險予保戶或加重保戶的責任,如違反這項規定,仍在保險契約中寫上「不可抗力之因素」來約束保戶,金管會就不會通過該保單的審查。 至於何謂「不可抗力事件」,吳崇權解釋指出,像颱風、地震等天災之外,另外像是政府法律、政策變動,使得避險成本增加,也屬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政府法令規定不得再發行該連結商品,必須提前贖回,即屬此類。 而日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雷曼兄弟倒閉事件,本身屬於不可抗力事件,而其所間接造成其它牽連商品的損失也屬於不可抗力。 未來此一修正案通過後,若境外結構型商品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保戶將不再受制於契約條款,而必須承擔所有風險,也將可避免保險公司與保戶間的糾紛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