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偶發集遊要許可 大法官:違憲 失效
現行集遊法規定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許可,司法院大法官今天表示,相關規定沒有排除偶發、緊急性的部分,大法官認為,許可制雖然合憲,但對偶發、緊急性申請過度限制,所以判定相關條文違憲,要求今年底前失效。
(潘千詩報導)
針對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二十一號作出釋字第718號解釋。司法院秘書長長林錦芳表示,集遊法關於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的規定,對於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已造成過度限制,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
台北地院2010年間審理野草莓運動成員「台大教授李明璁」違反集遊法案時,因法官認為集遊法有歧視特定言論疑慮、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侵害人民集會自由之虞,所以停止審案並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會議後,大法官認為,戶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是合憲的,但在緊急與偶發的狀況下要求申請許可,確實違反憲法保障意旨,所以宣告相關條文違憲,並於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效。司法院進一步指出,針對偶發、緊急性的集會、遊行時,法律規定可以選擇侵害較小的方式,而非一定要採取許可制,但要如何處理,將由立法者再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