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蓋了才評 環保署:我不是「縱容的共犯結構」
本報2012年9月26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20日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美麗灣渡假村在未經環評前,就有興建旅館等開發行為,違法事證明確,因此判定台東縣府應命令美麗灣公司停止開發行為,全案定讞之後引起社會廣大討論,包括環保署長沈世宏都24日在立法院答詢時鬆口表示,他個人支持「先拆再環評」。但,就連美麗灣渡假村到底是不是違建?拆不拆?誰能拆?各界都各說各話。
25日自由時報刊出特稿〈官方縱容 造就一齣環評爛戲〉,指稱美麗灣渡假村環評案,在業者鑽營、台東縣府暗助、環保署縱容的共犯結構下,以「切割」手法玩弄環評制度,身為環境最高主管機關的環保署卻消極以對,口口聲聲說無權介入,更在美麗灣環評審查時,環團認為台東縣政府五席官方代表應該全部迴避,環保署卻以一紙公文,認定只要台東縣政府城鄉發展局迴避即可,其他四席都可參與審查。可謂自失「環保」立場,更對環評制度重重捅了一刀。
環保署對此回應,表示自己並非「縱容的共犯結構」一員。聲明當2007年5月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檢舉美麗灣以建築基地面積為9,997平方公尺,未達1公頃的手法規避環評,違反了環評法後,環保署便在2007年6月27日至現地查核,並在2007年7月9日函請台東縣府依法處分,並命其停止開發。雖然環評法已明確作出「環評」的定義,便是「開發行為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但環保署表示,為了維護環評制度的分工審查能合法運作,必須尊重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之主管機關為台東縣府,因此,對於開發單位以切割方式規避、或是先建後評,該署除了確要求須依法台東縣府辦理環評法外,便無法插手。
而關於美麗灣未受環評即在2005年10月7日取得建照一事,環保署表示,該署早在2007年7月9日便已函請台東縣政府依同法第22條處分,並命其停止開發行為,而台東縣府在2010年9月間再核發的使用執照,係依建造執照及建築法相關規定所致。因此,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內的建築成為違建及後續處理,須由建築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也就是說,環保署依然認為自己無權介入。
至於中央及環保署是否真的無權處理此事?長期關注此案的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蔡中岳對此聲明作出評論:「他們不願意面對地方制度法第79條所賦予他們的權力。」蔡中岳認為,如果中央硬起來,地方制度法第79條的規範,是可以把環評這件事情拉到環保署來做的。 地方制度法第79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