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同事酒駕 警員縱放判刑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日電)前交通警員許姓男子,任內值勤時發現1名前小隊長酒駕,卻偽造違規紀錄也未將他逮捕;台灣高等法院依圖利等罪判刑2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50歲許姓男子在民國98年間擔任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時,在同年9月9日下午獲報板橋地區有酒駕事故後,前往處理。

許男發現,酒駕擦撞機車的蘇姓男子是海山分局前偵查隊小隊長,因此未依法製單舉發裁罰,也未依公共危險罪的現行犯予以逮捕移送,還將他與被撞者的酒精濃度測定表掉包,讓被撞者簽下的是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的記錄。

判決書指出,許男後來為免遭質疑,將調解筆錄上記載被撞者騎乘的「普重機」改為「腳踏車」。

法院一審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等罪判許男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許男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許男身為警察人員,卻隱匿蘇男犯罪證據而圖利他,還因怕遭發現又偽造公文書,嚴重違背官箴,審酌他犯罪動機是為迴護他人,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且未獲任何利益等,改判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10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