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賣二等親 附付款證明免課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股票賣給兄弟姊妹,是否應申報贈與稅問題?國稅局說明,如果能提出確實支付價款證明,可以買賣認定,不必課贈與稅,但仍須主動申報。(黃悅嬌報導)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以贈與論。台北市國稅局說明,相關法令是為避免「假買賣、真贈與」行為,規避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二科科長曾文湞表示,上市櫃或未上市櫃股票賣給自己的兄弟姊妹等二等等以內親屬,依法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如果有付款證明,可以買賣認定,不課贈與稅,但仍須主動申報。『在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的財產買賣,必須以贈與論,必須申報贈與稅,但假如可以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文件的話,我們可以用買賣方式來認定。』

國稅局指出,申報時,應檢附贈與稅申報書、贈與人及受贈人在贈與時的戶籍資料影本、證券交易稅單影本及足以核算股票價值的證明文件、買賣價金的收付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