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國外服刑13年 能否折抵由法院裁定

民國八十八年發生在印度洋上的高雄籍漁船「金慶12號」喋血案,殺害十五名大陸漁工的台籍船長龔泰安,在模里西斯服刑13年後假釋回到台灣。龔泰安隨即面對高雄地檢署的偵辦,並由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據了解當年大陸方面希望引渡龔泰安到大陸受審,高雄地檢署表示,我國對這起案件有司法管轄權,也未聽聞大陸有任何要求。(林憲源報導)

「金慶12號」喋血案船長龔泰安假釋回到台灣,高雄地檢署隨即啟動偵辦,並以涉犯五年以上重罪,有勾串逃亡之虞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高雄地檢署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呂幸玲說明,八十八年間發生的這起案件,「金慶12號」是台籍漁船,因此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而當年高雄地檢署就已經分案偵辦,只是因為當時漁船停靠模里西斯,由當地國家司法審理,因此涉案船長龔泰安回到台灣,雄檢隨即續行偵辦。

案件發生在十三年前的印度洋上,時空考驗檢方如何保全證物和證據,雄檢表示偵辦細節不便透露。而我國跟模里西斯也沒有邦交,難有司法互助,可能的途徑是透過刑事系統,請求模里西斯提供案件的相關證據。

至於龔泰安在模里西斯服刑的十三年,等到國內起訴判刑後能否折抵刑期?依法龔泰安可以在判決後提出申請,由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