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案收2%補充保費 社福鳴不平

智障者家長總會等社福團體常承攬政府委託補助案,但未來請講師等相關費用,竟也被視為「雇主」身分而要付補充保費,對此社福團體認為不合理。(圖片/取材自智障者家長總會FB)

納入補充保費的健保新制,明年元旦上路,不過社福團體今14日舉行記者會,指出補充保費規定「雇主」的任何支出,只要超過僱員的投保薪資都要收2%補充保費,而且金額沒有上下限,然而承攬政府補助案的社福團體,付出的講師費、講座費等,竟也被視為「雇主」身分而要付補充保費,非常不合理。

▲ 智障者家長總會等社福團體常承攬政府委託補助案,但未來請講師等相關費用,竟也被視為「雇主」身分而要付補充保費,對此社福團體認為不合理。(圖片/取材自智障者家長總會FB)


社會福利總會聯盟表示,許多社福團體收到健保局寄發的宣導說明單張,才赫然發現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的規定,社福團體以被投保人之投保單位的身份,被課以繳交健保補充保費的責任,導致這些承接政府委託福利服務或補助辦理方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增加許多補充保費的成本。
根據健保法第34條規定,為了避免雇主對受僱者「高薪低報」,規定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差額要付2%補充保費。不過健保局公告所謂的薪資總額涵蓋所得稅格式代號50所指之項目,包括了員工薪資及獎金、授課鐘點費、諮詢費、訪談費、輔導費、出席費、主持費、講座費、講評費等「非受僱者」支出,因此對社福團體來說,補助案中邀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的講師費、出席費、輔導費等經費支出,竟然也必須付補充保費。
社福總會聯盟初估,社福團體因此多出的成本費用少則3-4萬元,多則數10萬元,在這個景氣不佳、募款困難的時候,更顯雪上加霜。此外,由於租金也要收補充保費,不少社福團體已接到房東通知要漲房租,基於不少社福團體是接受政府委託承攬法定服務,認為這筆增加的成本,應由政府負擔。
因此社福團體要求衛生署,重新解釋健保法第34條規定,對於雇主收取的補充保費,每月支付之薪資總額應該僅限於受僱者的薪資總額;此外,要求各級政府應在委託案及補助案中增加預算,吸收這些單位所產生的補充保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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