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在立法》死刑並不違憲 正義最後手段

貴在立法》死刑並不違憲 正義最後手段

近年隨機殺人事件頻傳,死刑存廢再度引發社會熱議。支持死刑者,站在「應報理論」、「嚇阻犯罪」的立場,肯定以死刑懲治重大犯罪;而反對死刑者,則基於國家不應剝奪生命權、誤判的不可逆性、廢死為世界潮流等,認為死刑有違憲之虞,應予廢除。 事實上,目前國際公約並未禁止死刑。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由此可知,國際上雖不鼓勵「死刑」,但也未絕對禁止。 目前我國現存50條有死刑的犯罪,包括「叛國罪」、「劫持軍艦軍機罪」、「普通殺人罪」、「擄人勒贖罪」...等,皆為侵害「國家法益」或「生命法益」情節最重大的犯罪。而我國歷次關於死刑的違憲審查(釋字194、263、467)中,大法官皆肯定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的衡量下,實行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屬立法形成自由,並不違憲。 再者,國際上雖有許多國家已廢除死刑(例如:歐盟國家、加拿大),但也有先進國家仍維持死刑,作為刑罰的最後手段(例如:美國、日本)。因此,就廢除死刑一事,實應考量各國民情及歷史背景而做不同選擇。舉例而言,德國及以色列廢除死刑的背景,乃是在二戰後,兩國為了擺脫加害者及被害者的歷史陰影而為,皆有其歷史脈絡可循,並非法理上的必然。 而死刑作為國家刑罰的「存在」與死刑的「執行」應有所區分。「生命權」是一切基本權利的基礎,國家自不應輕易剝奪。因此,死刑的判決及執行應踐行最嚴謹的司法程序,以嚴格證明程序證明有罪確信,且應針對情節重大的犯罪,方得為之。 然而,目前我國已無「唯一死刑」的犯罪,法官就是否為死刑判決,握有絕對的裁量權。易言之,死刑的存在,並不代表國家鼓勵剝奪生命,而僅是作為國家正義的最後手段。 「死刑存廢」涉及公民社會的價值選擇。而社會價值的形成則須經廣泛辯論、批判、反省,以達到社群的深層共識。目前,台灣社會對於死刑存廢,仍具高度爭議,且值此重大犯罪接二連三之際,貿然廢除死刑可能導致國家縱容犯罪之錯誤訊息,而應予深思。台灣「廢死」宜待全民共識及社會秩序平靜再行研議!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