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拚省稅 證明文件要備齊

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時間即將來到,今年財政部大幅調高售屋所得標準,會計師表示,納稅義務人除須了解稅法相關規定,也必須備齊相關的證明文件,才能爭取最有利的節稅空間。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不動產交易或出租、承租,於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時皆有節稅的方式與空間。綜合所得稅的各類申報項目,與不動產交易相關而可能產生的稅務大致可分四大類。 1是售屋,即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損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2是購屋,包括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3是出租屋,主要指房屋租賃收入;4是承租屋,是指房屋租金支出。 其中今年和去年最大的差異,是財政部日前已大幅調高「財產交易(售屋)所得額標準」,針對民眾在出售房地產無法未出示成本證明者,都得以財政部所公布的標準計算售屋所得。 會計師表示,這項稅率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計算基礎,由於此標準計算出來的所得會比實際交易所得低,不少售屋納稅人都會採用這項標準,但若是民眾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只要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就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 至於那些可以列入房屋的「取得成本」,陳俊宏說,無論是買房的價金,以及購入之後達到可入住的前一切必要費用都可以計入,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以及搬運費等。 另外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還有一切可增加房屋價值或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等都算,但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可以扣抵。 陳俊宏說,若無法提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時,民眾只好用「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 舉例來說,該房屋位於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0萬元,依財政部100年公告現值由99年的37%調高為42%,在申報所得時就必須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420萬元,相較99年來說,若今年售屋的話,等於多出5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