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打工少年吃過期食品 店長怒告業務侵占求償3萬元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16歲少年至便利商店作大夜班,10月底時,他邀請家境清寒的朋友到店內吃已經被下架,禁售的過期商品。算一算,當時吃掉的商品為105元。店長得知後怒告少年業務侵占,並求償3萬元。

這名林姓少年為了貼補賣小吃的父母親家計,到中壢一家超商打工。10月底時,他邀請三五好友到超商內,並吃了準備報廢的過期鮮食,包含豆漿與麵包等,大約105元。店長調查後發現,林男去其他分店支援大夜班時,也請外人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4次,7位少年吃過,總金額不到1千元。店長提告求償3萬元,雙方調解後降至2萬元,但雙方仍沒共識。

由於店長提出的業務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使雙方和解,仍無法輕易撤告,只能作為少年法庭的裁量參考。

林男表示,他與這些人皆來自單親與清寒家庭,他心想過期食品大概會丟棄,不如大家一起吃掉才不浪費。林男母親受訪時表示,她近日會給清寒學生用低價享用愛心晚餐幫助弱勢,但不會賠一毛錢給店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