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分配盈餘玉山銀遭罰109萬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玉山商業銀行因漏未將台北國稅局在94年6月間退還應加徵的稅額226萬元,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扣除,簽證會計師於查核申報時也未調整列入減除項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6)日公告判決,玉山銀遭補稅136萬元且罰鍰109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玉山票券金融公司申報民國94年度所得稅中,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列報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1,748萬元;玉山票券金融公司後來併入玉山銀行。 不過國稅局的稅官查核後認定,玉山銀行依規定計算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為1,612萬元,卻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1,748萬元,於是核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3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136萬元,並按其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以1倍的罰鍰計136萬元。 法院說,這件稅務爭訟,國稅局發單補徵稅額136萬元部分,玉山銀行沒有聲明不服,已經宣告確定。可見這件官司中玉山銀行確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36萬元情事。 可是,國稅局在94年6月7日退還應加徵的稅額226萬6,767元,玉山銀行卻沒有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扣除,導致94年9月7日發生盈餘分配案超額分配的情況。 法院說,94年6月14日玉山銀行既已兌領退稅支票,則該銀行明知有退稅的事實,就應該將退稅款列記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減除項目,但該銀行卻漏未列入減除項目;而簽證會計師在查核申報時也沒有調整列入減除,並且在稅官調查前申請更正並補繳,玉山銀行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自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