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剪指甲被阻止 惱羞婦打人遭判刑

基隆市一名59歲的婦人搭計程車與人共乘,她在車上剪指甲,被另一名女乘客制止,婦人惱羞成怒,動手毆打女子還嘲對方吐口水。台北地院審理後,以普通傷害罪判處婦人有期徒刑四月,可易科罰金。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楊姓女子去年10月3號上午九點多,在基隆市與三名乘客共乘計程車前往台北市區,當車開到南京東路交流道附近時,楊姓女子不滿旁邊的59歲婦人在車內修剪指甲弄到自己身上,所以出言制止卻引發對方不滿,雙方越吵越大聲,直到車子行經市民大道五段與東興路口時,婦人便毆打楊姓女子,導致楊姓女子的左臉與鼻樑受有紅腫等傷害。楊姓女子不滿被打,所以報警處理。楊姓女子告訴檢警,因為對方剪的指甲碎片飛到身上,所以才請對方不要在車上剪,但對方突然罵人,口水還一直往自己身上噴,所以用手擋口水,結果反而被對方打,還被吐了好幾口口水。

台北地院審理時,婦人辯稱自己沒有打人,反而是楊姓女子對她剪指甲的事一直抱怨不休,對方甚至還毆打她的太陽穴,自己才是被害人。法院傳喚目擊者,認定婦人所言不實。審酌婦人犯後沒有坦然面對錯誤,還莫名指控被害人動手,態度實屬惡劣,因此以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