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銷售佣金支出 應計入完稅價格申報

進口貨物之銷售佣金支出,應計入完稅價格申報,進口人如有銷售佣金支出或其他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等,貨物進口時,應主動檢附貨價申報書並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申報,以符規定。若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者,可依關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以減少爭議並加速貨物通關,創造徵納雙贏局面。 關務署昨(二十七)日表示,該署調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漏未申報應計入完稅價格之佣金,以致有逃漏進口稅款之嫌,有關由買方支付予代理商(中間商)之佣金在何種情況下應加計在完稅價格內申報課稅,該署特別提出說明。關務署表示,佣金依代理商(中間商)所提供服務性質區分為「銷售佣金」及「採購佣金」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