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多 擬立法強制調解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6日電)衛生署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的立法,擬納入「強制調解」精神,醫療疏失調解不成,病人才能告醫師及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表示,立法的目的是減少訟源,病人獲得合理補償,不再動輒興訟,使醫療環境惡化。衛生署預計10月中旬前完成草案,11月中旬前送請行政院審議。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說,衛生署現已試辦婦女生育事故救濟計畫,對於因生產而死亡或重殘的產婦,提供最高新台幣200萬元的救濟金,未來可做為醫療事故補償的參考依據。
依據衛生署統計,民國76年至99年間,衛生署醫療鑑定案例超過7000件,近年平均1年500到600件,由檢察官移送的刑事案件占8成。醫療人員遭到刑事起訴案件,每年平均37件,遠高於美國的1.2件,也高於德國、日本的15件。
林奏延指出,病人以刑事訴訟為手段,求取民事賠償,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策略,使涉案醫師「高起訴、低定罪」;訴訟程序不僅使病人身心俱疲,醫師也倦勤離職,或採取防禦消極的治病心態,導致醫療環境惡化。
他說,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的立法,未來醫療糾紛發生時,必須先調解程序,否則不能提出訴訟,衛生署設置補償金,可促使醫病雙方和解。
此外,衛生署亦與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部會研議,研擬修正醫療法第82條之1,將醫療疏失的刑責,限於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死傷者,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始負刑事責任。
醫療法第82條之1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10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