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遺毒 台韓皆受害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素來號稱「乾淨產業」的高科技產業,隱含極高的未知風險,許多新興化學物質造成居民或廠內員工罹癌、生病。但也因為「未知」,往往得等到居民與員工發生健康問題,才能間接證明風險存在,居民和員工儼然成為高科技產業的白老鼠。為了爭取相關權利,韓國與台灣等地都發生員工和居民提起訴訟的案例,這些訴訟也成為滾動司法審判向前邁進的趨力。 司法正義時靈時不靈 以中科三期的相關判決為例,環境法律人協會成員陸詩薇表示,中科三期的行政訴訟中,曾獲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勒令停工。「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們看見行政裁量的問題,可經由司法判決來矯正。」但是在後續二次環評出爐,民間團體再次上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時,卻遭到駁回。 ▲三星員工訴訟案組織者Jeong-Ok Kong分享韓國三星員工受到職災的實際案例,並舉出三星員工要求職災賠償案與韓國政府訴訟的實際經驗。 ▲環境法律人協會成員陸詩薇表示從中科三期等環境訴訟案中,發現公益訴訟的重要性,是成為驅使司法審判和相關法令向前邁進的動力。(圖文/楊萬雲) 陸詩薇指出,當時原告律師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中對農業用水的保障為訴求點,認為農業用水應被保障,審理法官也認同論點。不過法官最後卻以「無法舉證停止有其急迫性」為由駁回。判決結果暴露污染和傷害之間因果舉證的困境。 陸詩薇則指出,中科三期園區鄰近居民發現溪中魚群暴斃,但一般民眾無力採樣檢驗,也不知道廠商使用了何種化學物質,只能以主管機關的檢驗報告做為證據。「官方的報告認定魚群是因為泥沙淤塞而死,法庭上也就沒辦法證明中科三期廢水和魚群死亡有關。」陸詩薇無奈,一般民眾要進行科學舉證,難度實在很大。 法令僵化阻礙員工舉證 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韓國三星員工要求職災賠償的官司上,三星員工訴訟案組織者Jeong-Ok Kong表示,韓國法令規定,員工申請職災賠償時必須提出職災與工作環境相關的證據,包括資方所使用的化學物質、員工在化學物質底下的暴露時間和暴露濃度,最後則是罹患疾病本身與這些化學物質的相關性。 Jeong-Ok Kong直言,員工根本無法得知資方使用的化學物質,公司往往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清單,員工舉證困難。政府的「產業安全保健研究所」針對工作環境進行的研究,一般都會先通知資方到場採樣時間,採樣的狀態根本和員工被暴露時的環境不一樣。 目前三星6名員工要求職災賠償案,只有年僅23歲便罹癌死亡的Hwang Yumi勝訴,其他幾人因舉證問題而敗訴。雖然法庭上「產業安全保健研究所」提出研究報告,認為男性在化學物質暴露低的情況下,白血病與淋巴癌的好發率並沒有顯著提升,但法官判決時認為,即使在低暴露狀況,只要長期累積也可能影響健康,因此判原告勝訴。Jeong-Ok Kong表示,這樣的判決讓他們感到振奮,因為法官不只有將科學數據做為唯一證據,還將社會因素也納入考量。 未知風險必須等出現受害者才能察覺,從源頭進行化學物質使用管制,才能減少受害者,降低受害者舉證相關因果的困難度。地球公民基金會呂翊齊指出,目前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正再修改毒管法,準備從源頭管制化學物質的使用。 應立法防堵廠商脫罪 民間團體提出相關意見,包括納入歐盟《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制度》(REACH)精神,要求廠商在使用超過一定量的化學物質時,須向環保署申請,附上化學物質的影響和風險資訊,通過申請後取得授權碼才可使用,使得舉證責任,回歸到廠商身上。 為了防堵廠商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使用化學物質清單,呂翊齊表示,民間團體也要求毒管處必須在母法中將所謂「商業機密」的定義寫清楚,避免廠商拿「營業秘密法」做擋箭牌。而有了化學物質清單,受害員工或居民在舉證上將減少一項阻力。不過環保署在「商業機密」這一塊,仍然不願放入母法中。 除了加強毒管法在源頭管制功能,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也針對正在修法的「勞工安全衛生法」提出修法建議。工傷協會研究員劉念雲表示,工傷協會協助的RCA訴訟案中,員工代表律師要求「舉證責任反轉」,由資方提出罹病與工作場所無關的相關證據。但資方律師卻表示,當年員工的相關資料已「燒掉」,換句話說前員工曾在哪個位置、接觸哪些化學物質,早已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