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社評--修憲不能因人設事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日前舉行研討會,邀請多名法政學者討論台灣當前憲改議題。在會中有論者指出,台灣憲政存在國家定位錯亂、正當性不足、背離制衡精神等問題,造成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亂象;台灣當前危機,是總統即使民調只剩10%,倒閣、罷免、解散國會等機制依然動不了,讓政府陷入僵局,希望朝野能先以修憲,集中火力解決問題。 更有論者在會中指出,台灣1997年、2005年兩次修憲,不但確立了權責不相符的「大總統制」,也讓修憲門檻拉高到幾乎不可能達到的程度;短期內若無法推動修憲,應效法英、美,推動「體制修法」,由國會帶動憲政體制改革。只是令人好奇的是,修憲真的可以解決問題嗎?若是能解決問題,為何前7次的修憲沒有辦法解決問題呢? 1997年修憲最重要的兩條修憲條文,一是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無需經立法院同意;另一條則是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行政院長的任命無需經過立法院同意,是因為當時前總統李登輝總統提名副總統兼任行院院長,受到立法院的質疑,大法官會議雖未直接反對,亦認為有所不宜,因此才會以修憲方式解決。 行政院長需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一方面可以節制總統提名即任命的權力,另方面也在為行政院長的任命取得民意基礎,經過修憲後上述兩項目的都無法達成。然而憲法如此修,若非當時因人設事及朝野政黨有高度共識又豈能克竟其功?在如此高度共識的情況下,修憲都會導致所謂「大總統制」的現象出現,試問在朝野如此信任不足的情況下,修憲的結果又豈能令人期待? 也正因為修憲結果,總統或行政院沒有直接解散國會的權力,只能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後被動解散,使得行政部門無法在行政立法出現僵局時,可以透過主動解散立法院尋求新民意,以解決政治僵局。不過,由於當時的在野黨修憲協商代表堅持半套制衡設計,使得李登輝認為憲政制度從此可長可久的預期,並沒有實現,反而屢屢出現要再修憲的聲音。 2005的修憲,更是把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改由公民複決,移除了原本負責上述任務之國民大會的職務,導致今日修憲出現高門檻的現象。當時無論是朝野政黨以及社會氛圍,都贊成讓功能不彰的國民大會終止運作,某種程度也是希望修憲可以不用那麼頻繁,讓修憲後的條文有段時間可以實際運作,以觀後效。如今憲政運作已經到了非修不可了嗎?還是另外一種因人設事? 檢視目前主張修憲的理由,多數屬似是而非。何謂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的亂象?自從總統直接由公民投票選出後,就對所有公民負責,若是大部分公民真的認為總統不適任,自然可以透過罷免手段迫使總統提早下台。不能因為判斷罷免案不會過,就認為總統有權無責。此外,儘管經過修憲,行政院長仍是全國最高行政首長,又豈能說是無權呢? 不能因為總統民調只剩10%,倒閣、罷免、解散國會等機制動不了,就認定現有機制存在重大危機。民調本來只具備參考價值,而非憲政運作的最終決定機制,否則國家的運作豈非由民調公司負責即可,還需要眾多機構何用。台灣當前的問題不在於憲政運作,而在於屢屢想要因人設事,難道過去的慘痛經驗還不夠嗎? 【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