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三讀 公共場所應設AED

立法院院會今天(25日)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增訂公共場所應設置急救設備,鼓勵民眾幫助急病患者,並適用緊急避難免責規定。另外,修法也增訂救護車需加裝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以避免再有惡意阻擋等情況發生。 台灣每年約有2萬名患者在到達醫院前沒有心跳,為了挽救更多生命,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該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或其他必要緊急救護設備,以提高急救成功率。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蔡錦隆說:『(原音)台灣有一句俗語,叫做「救蟲不要救人」(救人沒功勞),所以很多人在公共場所都不敢施救,所以這次通過就是做AED的時候可以免責,這樣的話讓有經驗的人可以搶救一條寶貴的生命。』 修法也援引國外「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的精神,民眾若為免除他人生命危險,使用緊急醫療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不因過失而負賠償、刑事責任。救護人員若在非值勤時間救人,也適用此規定。 另外,日前曾發生救護車值勤時,有小客車刻意阻擋的爭議事件,修法也增訂,救護車要裝設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以利釐清相關交通糾紛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