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司監理科長》林福山:擬修法重罰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林福山表示,對於汽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若發生輪胎抑或是機件掉落,是否給予加重處罰,由於先前發生好幾起案例,也造成遺憾事件,因此交通部目前正在研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草案,並且就相關法條進行通盤檢討,然後再正式提出修法。 他說,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是有針對車輛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做了一些規範,主要處罰態樣大至上可分成三種,第一種是在第一項當中所顱列的十六種違規行為,違反者處三千元至六千元;第二種是在第二項中所提及,「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第三(種)項的部分,乃是指除前述二項之外,其他違反交通管制規則之行為,處駕駛人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他說,現行車輛行駛於高、快速公路,在道路交通管制規則中也有包括車輛不得發生缺水、缺電,以及輪胎等機件掉落的規定。可是,這些違規既不屬於前述處罰條例的第一、二項,而是被歸類為第三項,也就是處以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而現行裁罰最低的基準就是依照一千二百元來做處罰。 可是,先前交通部在會議中檢討時,大家都認為,這一千二百元的罰鍰金額實在太低,因此正商請國道高速公路局研議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是不是重新檢討,把輪胎或是機件掉落併入第一項,也就是適用三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金額。 對於為何會有這項研議修法,林福山進一步表示,主要是近來國道高速公路發生好幾起案例,造成遺憾的事件,但也不是說單靠修法就可抑制不幸事件的發生,反而是車主有沒有在平常落實車輛保養供做會比較重要,還有交通部也認為,為了更進一步維護國道高速公路的行車安全,應該就罰金部分一併重新進行檢討,至少應該要有一個比較合理的衡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