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錫蕃:檢警須加強法治教育

(中央社台北12日電)日籍藝人Makiyo與男友在台涉嫌毆打計程車司機成傷,引發社會譁然,資深外交官陳錫蕃認為,承辦此案的基層警察乃至檢察官,涉外案件處理的法治教育不夠是造成群情譁然的原因之一。

前中華民國駐美代表陳錫蕃曾在案發後提醒相關單位,注意中華民國法律對外籍罪嫌的同等規範,並在中央社國際新聞網站「全球瞭望」(http://global.cna.com.tw/)的「名家論壇」網頁中詳述他對此案的法律見解。

陳文全文如下:

「僑居我國之日本籍藝人Makiyo與其日本籍男性友人友寄隆輝,日前於台北搭乘計程車時,友寄隆輝涉嫌將一位計程車司機毆打重傷倒地,隨後與Makiyo及隨行兩位女藝人揚長而去,引發社會譁然。

隔日,Makiyo召開記者會表示係計程車司機在找錢時碰觸到胸部,引發日籍友人不滿,才出手教訓。但事後卻證明Makiyo在記者會上所言與事實有所出入。

隔日,Makiyo則再度舉行記者會道歉。目前除了友寄隆輝被列為被告外,Makiyo也因踹計程車車門,遭檢方依毀損罪,亦列為本案被告,並以3萬元交保,限制出境。

由於此案涉及外國人在台犯罪,被害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此警方、檢調如何偵辦引起社會與媒體極大關注。

本案發生後,友寄隆輝雖配合到案說明,以5萬元交保,但在輿論譁然情況下,偵辦檢察官才又於翌日另加限制出境。檢察官限制日籍嫌犯出境,第一時間並未說明清楚原因。

據媒體報導,檢方限制嫌犯出境係希望其出境前雙方能達成和解。筆者不知,此是否為媒體報導錯誤,抑或檢察官真有此意。

本案由被害人親自以手機向警方報案(手機則於被打時遭奪走),警方6分鐘趕到現場,將倒在地上之被害人送往醫院加護病房。被害人斷了3根肋骨,顱內出血,且人已經被送入加護病房,檢察官雖謂不知情,自應以重傷害罪偵辦之,檢方未能在第一時間以重傷罪嫌,限制嫌犯出境,令人遺憾。萬一嫌犯棄保潛逃出境,我方無計可施,此不僅使我執法單位顏面喪失,我中華民國法律威信亦蕩然無存。

依我國刑法,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可和解;但重傷害罪則為公訴罪,屬非告訴乃論,無論雙方最後是否達成民事和解,檢察官均應起訴,不能因涉案者為外國人而有所不同,此節筆者曾向主管機關提醒注意。

隨後,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此點發表新聞稿加以澄清:「……被害人之最新病情發展,已足以影響認定被告是否涉及重傷害以上犯罪之成立,故為保全後續之偵察程序進行,被告有予以限制住居之必要,而於同日上午12時30分限制被告出境。某報報載檢察官希望被告在返國前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故予以限制出境乙情,與實情不完全相符…。」「同時檢察官已與醫院方面密切保持聯繫,以掌握被害人之最新病情,已進行後續適當之偵察作為。」

根據我國刑法,犯普通傷害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但普通傷害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因普通傷害卻導致重傷或死亡者為非告訴乃論,屬公訴罪。

至於重傷罪方面,刑法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我國刑法上重傷定義為: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 其它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一般傷害案件在發生之初,可能難以判別被害人是否符合刑法上所謂重傷罪條件,而於一開始即以重傷罪限制嫌犯或將嫌犯留置警局處置;但在Makiyo案中,被害人明顯昏迷倒地不醒,並經警方送加護病房醫治,檢察官應可親自探訪、主動調查,如此轟動社會之大案,豈可以普通傷害罪視之,任嫌犯離去,更何況本案仍有許多疑點需要釐清,例如,司機倒地後嫌犯是否繼續腳踹其頭部欲置於死地,以及是否搶奪手機阻止其報案。

以筆者長期駐外經驗,相同案件如發生在國外如美國,嫌犯可能早已於到案時即被戴上手銬留置 (如IMF主席卡恩遭紐約警方戴上手銬),並由檢察官偵辦,偵察期間聲請羈押,以防潛逃出境;怎可能交保任其揚長而去,萬一查出嫌犯有殺人動機怎辦?

再者,案發後,筆者對於部分名嘴評論亦感不可思議,日前有名嘴表示:「由於此案涉及日本人,所以應接受日本法律制裁。」顯示其缺乏法律常識。蓋如依此邏輯,是否表示日本在台有領事裁判權,所有在台犯罪日本人均交由日本政府處置?

這與民初歐美列強在我中國領土享有領事裁判權何異?再者,不論就國際法中犯罪動機地原則(或行為起源地原則)或目標犯罪地原則(或結果發生地原則),我國對本案均享有司法管轄權毫無疑義,日本籍嫌犯自應在台灣接受中華民國法律制裁。

因此之故,筆者曾基於善意向節目主持人提請注意。且筆者以為此案政論節目應多請法律專家說明才是,也可作為加強一般民眾法治教育,電視台應負起社會教育之責才是。

另外,案發後傳出日籍嫌犯找日本交流協會介入、施壓我方。平心而論,外國人在他國出事尋求其駐外單位協助乃為天經地義之事,不能因此就評論其為施壓、介入,駐外單位本有協助其僑民或國民解決困難的責任,即使是日籍嫌犯其權益也需受到當地法律的保障。新任陳沖院長對此節之評論相當中肯。但我國外交部發言人先前表示:「本案將向日方瞭解」,此一言論則令人遺憾,蓋犯罪發生地為我國,豈有本國政府機關向外國駐我單位瞭解之理?瞭解什麼?

此案發生令人心痛,筆者撰文要強調的是,在社會高度關切,且被害人都已被警方送進加護病房情況下,檢察官理應提高警覺主動調查;但本案在輿論壓力下,檢察官才限制日籍嫌犯出境的作法,難免引人議論。

另本案可作為探討的層面很多,包括藝人心態、現代社會人性、媒體處理、國族情緒等,但就法律層面而言,本案所凸顯的是,除了所謂名嘴需加強相關法律素養外,恐怕連辦案的基層警察乃至檢察官,都必須加強涉外案件處理的法治教育,不可在外國人面前矮半截,否則恐引發群情譁然難以收拾,盼相關各界引以為鑑。」10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