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分區說明會,強化勞動三法相關知能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的雇主認定,教育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達成協商結果-「視協商事項權責認定團體協約協商主體」,並於102年3月20日函文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重申及補述相關因應措施,並請其轉知所屬學校憑辦。

然由於教師適用勞動三法為教育場域的一大變革,各級公立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無經驗,教育部為強化渠等人員勞動三法的相關知能、減少其壓力,並傳達政策立場與處理團體協約協商事務之建議,特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訂於102年7月19日、7月26日及8月2日,辦理中、南、北(含東部)三區「公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說明會」。

說明會主要參與對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公立學校,各分區預計約有150人參與。會中首先由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周主任秘書志宏說明教育部的因應措施(含建立通報機制、協商主體的認定、籌組團體協商團隊、強化勞政相關知能及協商談判能力、團體協約協商應注意事項);接續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說明團體協約協商程序及後續簽訂團體協約的注意事項;其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針對已發生於教育現場的實務裁決案例,說明不當勞動裁決程序及教育現場於過程中應注意事項;另再邀請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分享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的經驗;最後,進行綜合座談,希冀廣泛蒐集參與人員對於因應教師組工會之相關建議。

教育部表示,學校應免於無謂之勞資爭議紛擾,故需增進相關人員對勞資協商之專業能力。因此,除辦理本說明會提升勞動三法知能外,亦就會中相關說明重點、程序與注意事項編製成參考手冊並將分送各參與人員,俾供參循。同時,亦將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共同合作,更積極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學校面對教師工會所提團體協約協商訴求。(說明會實施計畫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