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102年12月13日起,不再負擔已領取退休(職、伍)給付之退休(職、伍)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私立學校後之私立學校退撫儲金。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41條條文修正案已經立法院102年11月22日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並經總統於102年12月11日公布,修正緣由及說明如下:

一、 立法院審議教育部99年度、101年度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作成決議,要求教育部研擬建立退休公務人員轉任受政府獎(補)助私校之薪資規範,以杜絕爭議。

二、 教育部鑒於退休(職、伍)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已領取政府給予之退休(職、伍)給付,是類人員轉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不宜再由政府為其撥繳私立學校退撫儲金,因此增訂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同條例第8條第4項第4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