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節裡出了「魔鬼」的法官判決

台北地院認定,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的關說請託行為「不涉貪污」,而是涉及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只判7年4個月。其餘被告均無罪。檢方、辯方都不滿判決結果,已各自著手研擬上訴理由, 台北地檢署和特偵組將深入討論,將林益世的貪污行為定罪。林益世認為,自己「不貪、不贓、沒恐嚇」,將力拚二審無罪判決,如果案件一路勝訴,他更「不排除討回被查扣的款項」。

現職司法官才能登入留言的法官及檢察官內部論壇,砲火猛烈。有檢察官批評,「部分法官成天自以為是,重要時刻就來個狗屁判決瓦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對批評也絕不反省,一個審判獨立就擋掉,這些超爛又不自省的法官,你還能說什麼」。還有文章提到,「審判獨立得來不易,但是卻被這些腐儒拿來作為把放屁合理化的工具」。法官論壇也有批評,反問合議庭,「中鋼的私經濟受不受經濟部管?經濟部的公文要不要經過林益世?林益世能不能刁難經濟部?」「陳啟祥為何要找林益世?林益世如果沒實質影響力,中鋼董座鄒若齊為何要賣林益世的帳?」

林益世案審判長吳秋宏指:「依法判決,虛心接受批評」;陪席法官林孟皇則指,對情緒性言論不回應,請外界回歸法律面探討。承審法官紀凱峰不願受訪,其法院同仁私下透露,紀認為判決內容可受公評,但連日來,外界近乎人身攻擊的諸多言論,讓他感到很灰心。

這個判決雖非終審,未來確有可能,出現完全逆轉的結果。可是,一個案子有這麼大的差距,到時社會還是會有一大堆疑問。司法的一致性與安定性已完全崩壞,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將更加深。所以社會有這麼激烈的反應,甚至檢法雙方都有這麼情緒的發言,相當部分的原因,是來自對前總統陳水扁的「貪汙罪」認定的判決印象,覺得怎麼差這麼多。當時最高法院「創法」,一個在六法全書中找不到的字眼「實質影響力」來取代原來最高法院對貪汙所得或賄賂的定義,「非法定職權,所收受之金錢不得認定為賄款」的通說。當時,最高法院有但書說明「實質影響力」不得做為法官「心証」,必需在法庭上提出來讓檢辯雙方攻防。可是在陳水扁案的審判過程,龍潭案或二次金改案,法官都違背了這個法則,都用「心証」判決了事,那時只有法界少數人士提出質疑,可是社會不關心這些法官的「枉法判決」。

當時法界還有一個更大的疑問,起訴陳水扁與其家人的案子有六個內容都是涉及「法定職權」或「實質影響力」的爭議,這類案子,為避免爭議,法院的慣例是將全部的案件歸一組法官承審,可是陳水扁及其家人的案件卻很特別的,都分開由不同的法官來審理,龍潭案被單獨抽出,並最先判決,讓陳水扁從「收押禁見」到「判刑確定」可以「一氣呵成」,不讓被告有「交保候傳」的機會,這種情況,通常只發生在重大刑案或殺人犯才有這種「與社會提早隔絕」的作法,竟然發生在一位前任總統身上。像林益世這樣可以交保出來與律師研究案情對記者放話製造輿論的「待遇」,陳水扁是沒有的。問題不在林益世得到的「待遇」太好,其實這是法律實務的正常狀態,是陳水扁所遇到的太異常了。當時法官與檢察官有沒有違背法律實務的常態?這是不是也屬這次承審法官所說「請外界回歸法律面探討」的合理懷疑範圍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法界有無勇氣面對這個嚴重的問題,從「違憲創法」到「枉法判決」的指控來「虛心檢討」呢?陳水扁案被懷疑有「政治力介入」的根本原因,就在法院判決與實務過程出了「魔鬼」。

龍潭案被單獨抽出,中途還奇妙的替換法官,隨後率先快速判決確定,讓陳水扁當完總統之後,就馬上打入黑牢,就是最重要的「魔鬼細節」,事實上,法界為求審判的結果安定與一致,相類似的「貪汙案件」會集中在一組法官審判,以防分開之後,各法官基於審判獨立,各級法院對同一案或同類案,判出南轅北轍旳結果,從無罪到無期徒刑的荒謬情況,其實陳水扁案目前情況就是如此。

部份媒體在評論林益世案時,都大大的強調「林案與扁案不同」才單獨去論述林案的不合理,與「不符合國民情感」的地方,這都是掩耳盜鈴,「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自我逃避。也就是這些媒體愈說「不同,不可以拿來比較」,那就更該拿扁案來與林案比較,才更能體察到真正的國民情感所在。從林案所見,陳水扁的律師團應有警覺,如果他們不能發動「重審」已遭枉法判決的案件,要求回歸法律實務之常態,這樣的司法黑暗面,有可能就這樣「將錯就錯」下去,繼續用這種創法、枉法的惡質手段,欺凌一個下台的台灣人總統。老實說,連當過總統的人都被這樣惡搞了,一般尋常百姓,又該如何是好?這是整個系統大崩潰的不祥之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