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home搶註商標 法院判敗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PChome(網路家庭)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關於「24h 購物及圖」商標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網路家庭的上訴,網路家庭為此一商標的爭訟敗訴確定,該公司未來不能再以「24h 購物及圖」為商標。 在2009年6月22日以「24h 購物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智慧局認為,「24h 購物及圖」不具識別性,因此審定駁回網路家庭的商標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商標得以文字、圖、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如果有不符合商標法上述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表示,智慧局就不得准予該項商標註冊。 去年12月間,智慧財產法院就是認為,網路家庭所提出的商標,可清楚辨識為「24h購物」,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予消費者之印象為強調所提供的網路購物服務為全天候24小時,不足以使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服務相區別,應不具識別性。因此判決,網路家庭敗訴。 網路家庭不服,上訴主張「24h購物及圖」的商標,為該公司獨創的商標,消費者可透過貼有該商標的商品圖片或商品說明,快速得知該商品是網路家庭所提供「24小時內到貨網路購物服務」,而非其他同業的一般網路購物服務,加上目前並沒有其他業者使用相同的文字組合用在網路購物上,「24h購物及圖」的商標應該具有後天的識別性,符合商標法得註冊的規定。 但此一上訴理由,並未受到最高行政法院的採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網路家庭指智慧法院判決不備理由,不過,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是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成立的依據。唯智慧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這些情況,所為判決依法有據,應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