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ITS?基金界的申根簽證

工商時報【本報訊】 UCITS(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誕生於1985年,理柏(Lipper)基金研究機構亞洲區研究總監馮志源表示,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制定《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UCITS)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政規章》,目的是為各歐盟成員國投資於開放式基金建立一套監管準則,歐盟和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在以國內立法形式認可後,就好像取得歐洲申根簽證。 UCITS基金只須在其中一個歐盟國家獲得認可,到其他成員國發售時毋須再申請認可。目前在台灣註冊可銷售境外基金,多數是來自於盧森堡、愛爾蘭等地,這些境外基金幾乎都是受到歐盟UCITS監管成立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