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出爐 亂拉人頭獲利最高處7年徒刑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6)日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定不得把吸納「人頭」當主要利潤,違者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草案還規定,不得要求傳銷商囤貨、不可以用「招募員工」名義引進傳銷商,明定簽約猶豫期為30日。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是由「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鑒於「市場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管制」兩者性質不同,有必要針對傳銷行為制定專法。

陳冲指出,多層次傳銷藉由人際網絡而推廣、服務或銷售商品,傳銷組織隨著人際關係而快速擴展,許多變質不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往往造成嚴重社會問題,因此有必要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以加強對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

陳冲指示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將其資本額、營業額、營運計畫、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傳銷相關法令等法定事項告知傳銷商,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雙方締結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針對「常見之不當傳銷行為」,傳銷事業必須列入傳銷商之「違約」事由。

實務上常見多層次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等不當傳銷行為類型,亦禁止。

上述違法事項,可罰5至100萬元,限期不改正,可按次處罰10至200萬元。

禁止以「人頭」當利潤 違者恐面臨牢獄之災

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來源」,違者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草案為使傳銷商於訂約後能有重新檢討判斷參加與否之機會,設有「猶豫期間」30日,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可就自可提領之日起算未逾6個月之持有商品,要求退貨。也不可以因解約而向傳銷商要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並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

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10至500萬罰款,不限期改正可按次處罰20至1000萬元,情節重大可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