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股息 8大行庫狀告高鐵

工商時報【記者張中昌╱台北報導】 眼見催討高鐵特別股的股息權利,即將在5月底失效,台灣金控董事長劉燈城昨(23)日明確表示,八大行庫已聯合委託律師,將向法院遞狀,共同追討總金額近30億元股息收入。 據悉,從今年3月開始,八大行庫就開始進行討論相關事宜,現在決定先以民法的「聲請支付命令」,避免法律限制的5年股息請求權,即將屆期的困境,接下來再等經濟部、交通部法令解釋。 劉燈城指出,去年就有發文給經濟部,希望解決高鐵特別股的股息問題,但一直沒有具體回應,如果5月底前還沒有行動,就會超過法律追訴的時效期,等於讓局面更不利。 昨日面對立委薛凌的質疑,劉燈城表示,此事沒有放任不管,八大行庫有共同聯合律師,決定要進行訴訟程序,保障應有的權利。 高鐵是在興建期時,為取得籌措資金,曾對外陸續發行甲、乙、丙等3種特別股,甲、乙種特別股的年息皆為5%;丙種則是前兩年年息9.5%、後兩年沒有年息,整體合計發行500多億元,但目前僅剩400餘億元在外流通。 公股行庫主管說,高鐵整批甲種特別股的股息,總共欠約40億元,而8大公股行庫金額就有約近30億元,台灣銀行、兆豐商銀占最多。另外,開發工銀、富邦人壽等,也持有高鐵發行的乙種或丙種特別股。 公股行庫主管強調,當初會投資高鐵,主要著眼點就是特別股年利率達5%,而且法律上都已確定沒問題,現在的狀況,其實需要等經濟部、交通部出面解決,因此在釐清之前,先聲請支付命令,讓請求權得以保留,也能確保債權。 據悉,依照規定,高鐵在開始營運前,不論有無盈餘,股息必須照發,但若開始營運後,沒有盈餘就無法發放股息。 高鐵也曾回函各公股行庫解釋,強調因為2007年3月通車進入營運期後,出現虧損狀態,公司法規定必須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公積,才能夠支付特別股的股息。 但目前公股行庫與高鐵對於「開始營業」的時點有不同見解,公股行庫認為高鐵還缺彰化、雲林和苗栗未通車,應視為「未開始營運」,所以應該發股息,可是高鐵卻解釋「已開始營運」,所以依法無法發放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