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侵害公司聲譽 公司治理慎防內線交易

工商時報【本報訊】 座談會時間:105年10月18日下午2:30∼4:30地點:台北101大樓1樓資訊展示中心主持人:工商時報社長暨總編輯陳國瑋與談人:(教授部分依姓氏筆畫排列順序)林仁光教授、武永生教授、劉連煜教授、臺灣證券交易所經理華文逵、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律服務處處長林俊宏整理紀錄:呂淑美 引言:內線交易是一種利用資訊不對稱所為的證券不法交易行為,在我國涉犯內線交易須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國外的規範又是如何?可供我國借鏡之處?另由於大多數重大消息的源頭係來自於上市櫃公司,因此公司在辦理企業併購等重大影響股價之案件時,公司、內部人及員工應如何避免甚至防範涉及內線交易不法情事? 觸犯內線交易 民刑事責任上身 投保中心法律服務處處長林俊宏: 觸犯內線交易除了可能要面對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外,也要負擔嚴格的民事賠償責任。目前只要經檢察官起訴有內線交易犯行,投保中心就會追究其民事責任到底,據過往經驗,只要刑事定罪,九成以上民事責任也會成立,這是由於內線交易其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成立要件一致,而且民事責任的損害計算方式已明訂於法律中,所以原告及被告都很清楚條文規定。詳言之,內線交易的行為人要對其內線交易當天市場上所有從事相反買賣的善意投資人負賠償責任,並以投資人當天的買賣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天均價的價差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將隨當天市場總成交量而變動擴大,如當天市場總成交量1萬張就可能有1萬個賠償的金額要去計算,即使行為人只內線交易幾十張,但賠償款卻可能是好幾千萬,甚至好幾億,更何況法官還可視情節輕重將賠償金額加重到3倍,因此損害賠償金額可能非常大,不可不慎。 目前投保中心進行中的團體訴訟內線交易案件有24件,求償金額逾25億。已結案件中內線交易類型有54件,其中24件是雙方透過和解而結案,此部分為投資人取得近9,000萬元的賠償款項,另外勝訴確定有11件,判決金額約4.4億元,敗訴確定19件,大多是因為刑事無罪,在民事求償程序因參考刑事判決結果而認定毋庸賠償。投保中心的成立對內線交易的求償訴訟來說是個分水嶺,之前幾無投資人求償,但投保成立之後,則對所有內線交易的案件都會研議進行民事求償,目前看來成效相當不錯,且投保中心團體訴訟大多會跟到最高法院為止,希望不法行為人不要心存僥倖,內線交易的民事責任一定會追償到底。 台大教授林仁光: 從內線交易責任的角度來說,每個國家規範方式不同,大概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英美法系部分,美國從1984年開始針對內線交易有不法利得三倍的行政罰款(Civil Penalties),主管機關SEC可以發動行政罰款的訴訟,後來很多國家陸續採用。 新加坡本來只有刑事責任,2005年開始也增加行政罰款處罰及民事責任,也明定不用證明內線交易人使用內線消息。另只要行為符合內線交易,法人或是自然人都可能構成。 內線交易行政責任主要有二種主要模式,一是英美系統,例如美星澳等,證券主管機關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原告主張及情節輕重裁定罰款金額。美國SEC在行政罰款的訴訟中可以請求法院沒入不法所得、禁止於市場交易及擔任公司負責人並可罰內線交易不法所得1∼3倍的行政罰款。另一種模式是大陸法系,像日本主管機關根據特別的行政審理程序就可直接裁罰,日本較嚴謹有設委員會,經過嚴謹審理程序後才做懲罰。 採用行政罰款程序的目的是因為比較快速,證據的證明程度也沒有像刑事訴訟證明度要求那麼高,行政罰款希望採取偏向民事的方式,較低度證明就可以讓它成立。 政大教授劉連煜: 目前我國內線交易除刑事責任外還有民事責任,如果要引進行政罰,那民事責任還要不要?引進這個制度時要小心,是不是三個責任都有,美國實務基本上沒有民事,我們已有投保中心代為民事求償,如果有刑事再加上行政罰,是不是需檢討民事責任,從遏止角度來看很好,但如果從衡平性來看,是否妥當、符合比例原則要全盤考慮。 公司防範內線交易作為 係防制內線的根本之道 銘傳教授武永生: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應具備基本認知:公司掛牌即獲低成本向大眾籌資便利,並享市場低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帶來的鉅大利益。為保障投資大眾,內部人必須承擔高度管理的法規制約,其原憑己意自由處理的私有股份,即因上市、櫃帶有公眾(社會)化性質。在處理公司影響重大財產權益的未公開訊息時,必須採行明顯更甚於上市前的戒慎恐懼態度,並落實到公司日常治理行為中。至於市場專業人士如證券業務、分析相關行業、財經媒體是市場基石,這些專業人士依附市場維生,市場也因他們的職能與服務,得以發揮效率運作,促進市場健全成為他們利人利己的共同目標。因此對於影響股價敏感訊息的濫取及濫用,不但應受行業與內部專業準則自律,甚且應受法律規範的控制。這在我國尚未有「公平揭露」(Fair Disclosure)相關規範之時,尤其重要。此外,就公司治理面可努力建立:(1)公司內部人與員工對內部重大訊息的正確觀念;(2)公司內部敏感性重大訊息的處理權責與作業準則;(3)股份變動前的(法務)諮詢與(法遵)通報確認機制;(4)事前規劃並申報的交易模式(配合相關豁免法制)。避免在內線交易防範與執法上,陷入事倍功半的艱困處境。 政大教授劉連煜: 企業如何避免內線交易?我跟很多大型企業法務長談過如何防制內線交易的產生,他們的方法很值得參考,很多內部人在問何時才可賣股票,難道要等退休不具內部人身分後才可以賣?答案是雖然不具內部人身分,但法律規定身分解任後還要再加六個月,這雖是玩笑話,但可顯現出什麼時點是內部人可以出售或是買進股票的時點,這條線要劃很難。一家台灣世界級的企業,就要求在法說會之後再買賣股票,法說會重大資訊公布後會是適當的時機,可供參考。另一個台灣之光企業法務長則提到,公司也不是經常辦法說會,如果沒有法說會,要買賣股票時就先問一下公司有沒有重大消息,這是保護自己的很好方法。 其次,公司也要訂定防制內線交易的辦法,這是很重要的事情,我們在談公司治理如何做到內線交易防範,一定要有內線交易的防制辦法,在國外立法認為,如果發生內線交易,公司本身也有過失,也有連帶責任,那為何內線交易跟公司治理有關,巴菲特講的很好,如果任何讓公司名譽受損的行為,會讓公司價值下降,公司內部人都應去防制,這是非常重要,所以如何防制內線交易,除了內部人自己不要去從事內線交易外,公司還要建立制度去防制。 證交所經理華文逵: 談到內線交易防制,現在上市公司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處理準則規定,訂定防範內線交易的管理控制作業,為此證交所也訂有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參考範例供上市公司參考,當中談到公司有併購案、財報案時,如何減少參與人員,遇併購案一定要簽保密切結書提醒參與人員不能買賣股票、不能洩漏出去,但不可諱言有些公司參與人員簽署保密切結書後,仍從事內線交易。因此建議公司對內部人或業務承辦人員定期宣導,以加強對法規認知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