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駕駛運鈔員 北市訂新工時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31日電)「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二階段今天公告實施。實施對象包括中央部會首長駕駛、保全業運鈔人員,以及航空業前(後)艙人員。

「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一階段已於今年9月30日公告實施。對於第二階段實施對象工時限制,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由於中央部會機關綜理全國業務,首長駕駛配合全國性行程,有較長加班時數實際需要,因此將中央部會首長駕駛工時限制列在一覽表中第三類,即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其次,保全業者因工時縮減而應增加人力與設備,運鈔、人身保全的工時調降較於駐衛、系統保全所列工時限制,與以往核備工時落差較大,需增加較多人力以補足工時不足,也需有時間過渡。

因此保全業的運鈔保全暨人身保全工時限制,給予緩衝期間,這類工作者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自民國101年5月1日起,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0小時。

第三類為航空業前(後)艙人員。陳業鑫表示,針對預告期間所擬基準「如因超長班機執勤者」,調整為「國際航線單一飛航時間超過12小時者」,以貼近基準所界定的例外情形;另明確界定空勤組員工作時間,為報到後至報離為止這段期間。

此外,考量單一飛航時間超過12小時班機,起降兩地多有時差問題,另組員報到至報離為止期間,工作時間多已超過14小時,應給予勞工適當休息時間調整時差。因此,在基準中訂定例外情形為「國際航線單一飛航時間超過12小時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受12小時限制,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24小時」。10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