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病童運動罹重症 學校判賠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王姓少女五年前就讀桃園縣蘆竹鄉光明國小時,因同學惡作劇從樓梯跌下受傷,她向體育老師反應後,卻仍被迫跑步、體能測試,致腳部併發永久性病變,無法治癒,她因此訴請國賠,最高法院昨判決,國小須賠償三百九十六萬餘元確定。 王女罹患的「複雜性區域疼痛綜合症」,是因肌肉軟組織神經受傷所引發的病症,依照目前的醫學技術仍無治療方法;病患的手指、腳指頭部份受壓後,就會牽連整個上肢或下肢,產生放射式的痛楚,讓人有生不如死的灼痛感。 少女表示,九十七年十月廿一日上午八點,讀小六的她,在學校樓梯被隔壁班劉姓女同學從後方猛推,致失去平衡,踩空跌倒,右腳膝蓋受傷。體育課時,她因腳痛得受不了,到學校保健室治療。 不料,學校護理人員僅幫女童進行冰敷,隨後要她返回操場上體育課;王向陳姓體育老師反映,請求免於實施坐姿體前彎測驗,但老師置之不理,要求其他二名學生協助以雙手重壓王的膝蓋、下肢,致她腳部產生劇痛而無法起身。 王女父親接獲學校通知,緊急將她載往醫院,因腳部受創嚴重、延誤醫治,罹患「複雜性區域疼痛綜合症」,病情發作嚴重到根本無法行走。 王父認為體育老師、校護,原應盡善保護照顧學生的安全,避免危險發生,但校方卻怠於妥適照料,致女兒健康受損,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至於在樓梯間推倒王女的劉姓同學,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校方辯稱,護理人員已為王的腳傷做冰敷、使其休息觀察等治療,王女受傷是自己過失所造成,不可歸責於老師及學校;劉姓同學則解釋,她本意是打招呼,並非故意。 最高法院依據醫院鑑定結果判定,王姓少女罹患不治重症,主因是跌傷後被強迫做運動所致,惡作劇的劉姓同學行為雖不當,但不須負賠償責任;體育老師則顯有過失,七日判決光明國小應賠償王三百九十六萬餘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