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實任法官」有多「實」?

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司法院、法務部近日通過了一批人事調動,有一審調任二審的,有二審回任一審的,有擢升當庭長的,也有法官獲准改調檢察官的。綜觀這一波審判、檢察人事更迭的對象,絕大多數都是「實任」階層。

雖然都是在辦案,法官、檢察官是有分「階級」的。司法官階級分為三種,逐級而上分別是:候補、試署、實任。依照規定,初任司法官「候補」滿五年,成績考評合格,成為「試署」;一年後,辦案成績通過考核,晉為「實任」。

「實任」是司法官階級的頂端,攻到了頂,便開始有了福利與權力。福利之最,是受憲法保障終身職。

至於權力,就以這次司法院、法務部的人事調動為例,這兩個衙門都是透過「人審會」議決。根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規定,27名人審委員中的12位法官代表,必須是「實任法官」。

此外,法務部的《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也規定13名委員中的檢察官代表、法官代表,都得是「實任」。

也就是說,實任法官、實任檢察官只要躋身「人審會」,便握有人事生殺權。這次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出人意料,沒有如願調升二審,就是不知何故被鍘的顯例。

左擁憲法福利、右握人事權力,然而,實任司法官真的每一個都是「實心」的嗎?恐怕未必。

有多次前科的徐姓男子,在台北市騎著一輛來路不明的機車,又到運動中心拿走別人遺留的筆電;警方獲報後,循著監視器一路查探,逮著了他。徐男被檢察官起訴(台北地檢署起訴書,105年度偵緝字第1976號)。

法官判他成立兩罪:第一,他騎的是陳姓女子遭竊的機車,被依「收受贓物罪」判處拘役25天;第二,徐男拿走翁姓年輕人遺忘的3C物品,被以「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

從罪名、刑度輕重,可知這是輕罪小案,一審便定讞(台北地院判決書,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但令人詫異的是,法官判錯了。

這兩案,法官都是以「累犯」加重判刑。徐男雖然前科累累,但是,並非前科不斷,就屬累犯。

「累犯」的部分法定要件是: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來看徐男過往「刑」蹤:民國101年,他出獄;民國105年,他犯下這兩案。很明顯的,他構成累犯要件的「五年內再犯」;但是,徐男觸犯的侵占遺失物罪,刑法規定是屬於「罰金」刑——最高只能判到1萬5000元罰金,不能判處「徒刑」。

正因如此,徐男不符合累犯規定的: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罪。

法官判錯了,怎麼辦?

檢察總長提起了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撤銷徐姓男子在侵占遺失物罪的累犯判決,改判罰金8000元。

根據司法院「人審會」決議紀錄,錯判徐男的法官,是在民國105年12月候補成績審查及格,成為「試署」;民國107年2月,成績考核過關,終成「實任」。民國107年6月,這位法官錯用累犯、錯判被告。

令人不得不費解的是:這位法官既然已取得「實任」,為何還會搞錯累犯規定?

答案,不外乎這兩個:不知、或不小心。

從候補、試署到實任法官的審查內容,包括: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學識能力、身心健康等項目。如果法官不知累犯規定,這是「學識能力」出問題;如果法官是不小心,那麼這是「敬業精神」有問題。

司法的核心在審判,審判的核心在法官。法官既是「法」之官,則法官的核心,在於成為「實心」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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