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司法崩壞的因子:司法官亂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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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桃園地方法院最近有法官氣得在判決書裡斥責檢察官:「致審理程序淪為偵查之後援機制、無端耗費司法資源」。這法官雖非驚天一罵,但罵出了有些檢察官的偵查品質,是低劣到何種地步。

這名遭斥的檢察官,活該挨罵,確實也該罵!因為,嚴懲酒駕已是全民共識,酒駕懲罰標準幾乎已經成了常識:酒精濃度達到0.25才構成「犯罪」,低於0.25則屬「違規」;前者由刑法論罪,後者只能行政裁罰。但是,這名檢察官卻把酒測值0.22的林姓男子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法官罵得振振有詞,判決書字裡行間可見檢察官辦案粗糙。在檢察體系裡,有檢察官能把如此小案錯偵亂訴;不過,放眼審判系統,似也好不了多少。

民國105年間,台北市發生一起很單純的車禍,有人受傷。在雙方和解不成下,檢察官只得起訴肇事的張姓男子(士林地檢署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9720號)。起訴後13天,賠償金談妥了,兩人和解,傷者在這年的9月9日寫了一份書狀,表明撤回告訴。

此案是告訴乃論罪,傷者在法律規定的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只有一個法定判決:不受理。怎料,同年10月17日,士林地方法院法官竟然還是判肇事者有罪。

這是不能審理的案子,法官卻判決了。這般荒唐的判決是孤例嗎?並不是。因為,兩年後又發生了,這回是在高雄。

民國107年「二二八」假日上午,高雄市右昌街發生車禍,雖兩人受傷,但案情單純,稱得上是小案:黃姓貨車駕駛承認肇禍。同樣的,由於賠償金談不攏,檢察官只得起訴他(橋頭地檢署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7414號)。

在楠梓區調解委員會的努力下,雙方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傷者表明放棄追訴民刑事責任;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書狀,也遞進了法院。

這個案子法官依法只能判決「不受理」。怎料,在橋頭地院核定調解成立之後71天,法官不僅判肇事者4個月徒刑,甚至還在判決書裡指責肇事者:「迄未合理賠償」(橋頭地院簡易判決書,108年度交簡字第1355號,判決理由三之(四))。

付出了賠償,傷者也撤回了告訴,黃姓男子卻還要被判刑;而且,如果他不想入獄,就得要再拿出12萬元易科罰金。這般判決,黃男當然無法接受。

對於這樁判決,調解委員會也不能理解:明明賠償額度雙方都已接受,法官怎麼會說沒有合理賠償?而且,法官的「迄未合理賠償」之語,對傷者來說,難道不會認為是賠償金額低到讓法官認為不合理?

這樁判決,判到讓肇事者、調解者、受傷者三方對司法難平、不解、愕然。最高檢察署知道後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翻」了這個案子,判決公訴不受理。黃姓男子被判的刑期,等同作廢。

司法改革經緯萬端。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認為,當前司法必須改也最難改的,就是人民的信任度,「但不信任的本質是文化問題」。這個文化問題是怎麼形成的?溯源,難道不正是檢察官、法官在樁樁件件的案子裡,所做出令人瞠目結舌的亂偵錯審所造成?

司法,包括檢察、審判兩大核心。司法的信任度要重塑,其實並不難,歸根結柢,就是檢察官、法官「認真」偵審每一件官司。

當然,檢察官、法官在認真偵審之前,必須具備拿穩「飯碗」的功夫──搞清楚法律規定。否則,連老百姓都知道的法律規定,檢察官、法官卻亂七八糟的辦案,要人民信任司法,無異是痴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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