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皓平】通訊投票不能再猶疑不前了

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
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斯斯有兩種,不在籍投票制度有很多種,而通訊投票是其中一種。上周立法院針對是否召開臨時會討論《公民投票法》增訂不在籍投票制度,爭議除了是否以「不在籍投票專法」為之的問題外,尚且引發「通訊投票制度」是否違憲的問題。

《憲法》第129條明文:「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這其中,所謂的「無記名投票」,又被稱為「祕密投票」;而前揭之違憲問題,即認為通訊投票有違祕密投票原則,故有違憲之虞。

值得進一步討論的是,無記名投票就等於祕密投票嗎?這其中其實存有層次上的差異。無記名投票,指的是我所投下的選票,他人無法探知我的投票內容;或是投票人投票之後,不知道票匭內的某張選票是誰投的。

而為實現這樣的做法,諸如我國的各投開票所的圈選處,投票人在隱匿的空間完成投票的行為。整個來說,憲法的規定是要「無記名」,只是實踐的做法是讓投票人在指定的圈選處祕密為之。

我們看看歷來的立法院長「選舉」,這是憲法所明文的「選舉」,而且其現行的投票方式也是在「圈選處」完成「院長」人選的勾選。但基於政黨政治的運作,各黨籍立法委員經由「技術性亮票」的方式,讓各該政黨的黨籍幹部知道其黨籍委員的投票內容,以確保各該政黨所握有的選票。

但好玩的是,這是「無記名」投票,一點都不祕密,而且非常「公開」。為何立法委員們如此公開地進行亮票?其可能原因在於《刑法》第148條:「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因其構成要件是監票者主動「刺探」,所以投票者技術性亮票給他人看到或被看到,則似無違法的可能。

舉個多年前發生的例子,在某偏遠、人口不多的鄉鎮市基層選舉,某人受國中同學於選舉時投票給他。但開票結果,該候選人在該投開票所,其所得的票數為0票,所以該候選人當然知道他同學沒有投票給他,從此受託者搬離自小長大的鄉里;因為地方很小,常常遇到,見到會「歹勢」。

上述的過程,沒有刺探、沒有亮票,但候選人知道某人沒有投票給他。又如,有些開票所為「同額競選」,我只要知道你有沒有去投票,我就知道你有沒有支持我,那這樣有祕密嗎?

又或如,我們常常在各社群網站常見這樣的話語:「這次的選舉,我這一票鐵定支持OOO」,這非常公開,一點都不祕密,而且直逼「記名投票」的程度。最後,諸如日本的公職人員選舉,都還是投票者親寫候選人的姓名,在人口不多的城鎮,辨識某張選票的筆跡為何人所投下,這並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像這樣可推測性、被迫性或自願性的公開,何來祕密可言?

所以綜合來說,我國憲法及各類公法法規所稱之「無記名投票」,與學理上所稱之「祕密投票原則」並非等同;而且,《刑法》之妨害投票祕密罪規範的是他人的主動刺探,而非投票者的投票方式。

所以,本(7)月7日的立法院有委員直言「通訊投票」違反憲法關於「祕密投票」的規定,這是說不通的。瑞士有八成的選票以通訊投票為之;而美國2020年的總統選舉也有35%的選民以通訊投票完成。那這些所謂的「民主先進國家」,在我國其實都是違憲的。誰比較進步、誰比較落後,高下立判。

每當選舉之時,諸如自發性的返鄉投票專車、搶高鐵票,以及身障者投票不便等等的問題,這都突顯出我國投票制度的落後與不便。而通訊投票是不在籍投票制度的一種,你若對其有公平與祕密上的疑慮,可以設立「嚴格」的申請者規定,控制申請者人數;待疑慮解除之後再逐步放寬。

除此,尚可由「移轉投票」、「提前投票」或「電子投票」等等的方式,解決傳統投票方式的不便。如果連公民投票的通訊投票我國都猶疑不前,那未來的電子投票、公投的電子連署,或牽涉人民個資的各種數位行政措施,都將卡住難以前進。

最後,如疫情指揮中心所製頒的疫情警戒標準所言,疫情在二級或是二級以上,大規模的人群移動都應被避免;尤其在與病毒共存的期間,「延後投票日」絕非長久之計。現在都已經是數位與高鐵的時代,我國竟然停留在人力與牛車的投票制度,這還能不改嗎?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