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實價登錄大變革今上路

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公布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八十一條之二;「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即將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花蓮縣地政處為使民眾了解舊制與新制之差異性,於官方網站上提供相關法令宣導、申報書及填寫說明、系統操作之線上教學及線上說明會議等資訊,以利民眾查詢與應用,預期新制上路後,將可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透明、即時、正確,並遏止預售屋交易炒作,健全市場發展。

地政處吳泰焜處長表示,實價登錄二‧○修法前後,五大變革重點如下:(一)、地號門牌完整揭露:修法前,實價登錄提供查詢之交易資訊只有揭露區段化的地號或門牌資料(如花蓮市中正路一~三十號),二‧○新制施行後將改為揭露完整詳細的地號及門牌資訊,且內政部已提供查詢的三○○多萬筆交易資訊及揭露,使交易資訊更為透明。(二)、預售屋全面納管、即時申報:增訂銷售預售屋者在建案開始銷售前,應將建案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報請本縣轄內各地政事務所備查︰此外,預售屋買賣案件,均應在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申報義務人(賣方)申報交易價格等資訊,讓預售屋交易資訊更為即時、完整。(三)、增訂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的正確性,新制並配合增訂縣市政府得向交易當事人(如權利人或義務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等要求查閱相關文件或提出說明的規定,而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的案件,亦可由內政部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閱有關文件。此外,對於未依限申報、申報價格或面積不實情形(含預售屋),並可按戶(棟)處新台幣三至十五萬元罰,經二次處罰仍未改正者,並可加重按次處新台幣三十至一○○萬元罰。(四)、紅單交易納管:銷售預售屋者或代銷業者收受定金時,應訂定書面契據並確立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且不得約定有保留出售、保留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買受人也不得將該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違反規定者,將按戶(棟)處新台幣十五至十萬元罰鍰,防杜投機炒作。(五)預售屋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管理:銷售預售屋者在銷售前應將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本縣轄內各地政事務所備查;其使用之契約如違反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可直接按戶(棟)處新台幣六至三十萬元罰鍰。

為配合實價登錄二‧○新制施行,自今年初實價登錄三法修法公布後,內政部即密集與相關公會及地方政府討論,相關配套法案及申請書表均已修正頒布,並完成開發「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業者只要使用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就能網路申報,目前正進行最後測試。

吳泰焜處長強調,(一)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簽訂或變更委託代銷契約,該契約於一一○年七月一日尚未屆滿、終止且建案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以前向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報請備查;屆期未備查者,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定查處。(二)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代銷成交預售屋買賣案件,尚未辦理成交育訊申報登錄,且預售屋委託銷契約於一一○年七月一日已屆滿、終止未逾三十日或屆滿、終止者,分別給予下列申報登錄緩衝期;屆期未登錄或申報登錄不實者,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查處:一、屬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二、屬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此外,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針對申報人已申報之交易價已透過簡訊於收件後,將申報之實價登錄價格傳送至交易當事人及代理人之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