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遭要求轉換政黨 婦聯會勝訴

內政部要求婦聯會限期修改章程轉換為政黨,婦聯會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7日判決婦聯會勝訴。圖為昔日上街頭抗議此事。(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要求婦聯會限期修改章程轉換為政黨,婦聯會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7日判決婦聯會勝訴。圖為昔日上街頭抗議此事。(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3年前要求婦聯會限期修改章程轉換為政黨,婦聯會不服提告,並在上周舉辦追思禮拜,牧師特別帶領禱告,希望透過神靈感動法官作出「出乎意料」的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7日認定,內政部的處分不合法應撤銷,判決婦聯會勝訴。婦聯會表示,樂見台灣民主制度得以被捍衛;內政部則說,會依法提起上訴。

婦聯會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為全國性政治團體,但內政部認為婦聯會沒有在《政黨法》施行後2年期限內,完成轉換政黨程序,在2019年發函要求應在4個月內修正章程並轉換為政黨,婦聯會不服對內政部提告。

婦聯會主委雷倩說,高等行政法院要推翻行政部門命令相當困難,因此本月21日舉辦創會主任委員蔣宋美齡女士逝世19周年追思禮拜,特別號召大家祈禱,盼能透過神靈感動法官。

巧的是,如同牧師的禱告,合議庭真作成有憲法高度的審判。合議庭透過憲法的解釋,闡述依現行人團法規定,人民本有組織非政黨的政治團體,以表達政治性意見之基本權利與結社自由。

合議庭認為,從政黨法的立法提案緣由及討論過程可知,相關規定是為了釐正過往政治團體模糊的分類所為設計,且目前人團法又尚未廢止或修正刪除有關政治團體的規定,無法認定政黨法有消滅政黨法施行前後所有政治團體的規範作用。

合議庭指出,現行法令容許人民依人團法成立或存續政黨以外類型的政治團體,內政部對婦聯會從一開始就不是人團法所定義的政黨,且婦聯會一再明確表達無意願轉型為政黨一事,沒有理由不知道。

合議庭認為,內政部函令婦聯會限期修章程轉為政黨,將導致其組織消滅,顯已侵害其會員本有依現行人團法組織非政黨的政治團體,以表達政治性意見的基本權利與結社自由,所為處分不合法,應判決撤銷。

對於判決結果,婦聯會表示,法院能夠捍衛人民憲法保障的權利以及堅持法的體系正義,未受政治干預,為民主制度建立明確典範,她們未來將繼續為百姓努力。

內政部強調,相關處分都依法辦理,會在期限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