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法官無視證據 女反告求國賠

朱姓女子替友人暫時保管房地所有權狀挨告侵占,一審判拘役30天,二審逆轉判無罪。朱女痛批檢察官、一審法官不甩她提出的證據、害她飽受訟累,要求國賠。高雄地院認為朱女求償程序有誤,駁回朱女之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朱姓女子替友人暫時保管房地所有權狀挨告侵占,一審判拘役30天,二審逆轉判無罪。朱女痛批檢察官、一審法官不甩她提出的證據、害她飽受訟累,要求國賠。高雄地院認為朱女求償程序有誤,駁回朱女之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伍姓女子與許姓女子共同持有某房屋,委託朱姓女子申辦貸款,朱女事成後因沒有拿到約定的服務費、暫時保管房地所有權狀,挨告侵占。一審判朱女拘役30天,上訴後法官認為原審有瑕疵,判朱女無罪。朱女痛批檢察官、一審法官不甩她提出的證據、害她飽受訟累,提告求國賠10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朱女求償程序有誤,法官也無犯罪事實,駁回朱女之訴,可上訴。

伍女和許女想處理共同持有的房屋,委託朱女辦理房屋過戶事宜,約定事成後給付朱女6%、15萬元服務費。沒想到,事成後許女沒依約給付服務費,朱女拒絕交出房地產權狀,因此挨告。

高雄地檢署依侵占罪將朱女提起公訴,一審高雄地院認為朱女將房地產權狀占為己有,考量朱女在調解時歸還權狀,判她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該案上訴至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聽了朱女提供的錄音檔,清楚證實許女自陳付不出服務費,才把房地所有權狀暫時交由朱女保管。法官強調,此案從頭到尾沒有證據證實朱女侵占,原審對犯罪事實的認定「過於率斷,已有瑕疵可指」,最後逆轉判朱女無罪,可上訴。

朱女不滿檢察官、一審法官完全無視她提出的錄音檔、譯文,害她飽受訟累,上訴才找回清白,怒向檢方求償40萬元、地院求償60萬元。

高雄地院民事庭認為,朱女應先提出書面向地檢署請求賠償,檢方拒賠或協調不成才能告上法院。高雄地院承審此案的刑事庭法官未因審判此案,犯職務上之罪而受有罪判決,依法沒有國賠的責任。法官最後駁回朱女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