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若攻打台灣,自衛隊能幫我們什麼忙?美軍事專家:恐以後勤支援為主,但也要思考「台灣會不會向日本求助」

拜登政府的兩位重臣—國務卿布林肯與國防部長奧斯丁—日前聯袂出訪東亞,雖然兩人只在日韓兩國駐足,但席間談的泰半都是中國威脅。根據日媒揭露,奧斯丁與日本防衛大臣岸信介更談到「台灣有事」時,自衛隊該為支援台灣的美軍提供何種協助。亞太軍事專家波薩克指出,雖然日本憲法設下動用武力的限制,但台海倘若有變,一切仍取決於台灣究竟需要什麼協助、是否會要求日本出兵,以及日本政府屆時實際的政策決定。

波薩克(Michael Bosack)曾在美國空軍服役多年,2014年起曾在駐日美軍基地擔任政府關係部門主管,目前則是橫須賀亞太研究理事會特別顧問、以及聯合國軍國際關係部門的副主管。《日本時報》24日刊出波薩克(Michael Bosack)專文,這位東亞軍事專家在〈在台灣與中國發生衝突時,日本能做些什麼?〉(What can Japan do in a Taiwan-China clash?)中提出一個問題:如果中國決定以武力接管台灣,日本該如何應對?

日本自衛隊的首艘蒼龍級潛艦「蒼龍號」。(海上自衛隊)
日本自衛隊的首艘蒼龍級潛艦「蒼龍號」。(海上自衛隊)

日本自衛隊的首艘蒼龍級潛艦「蒼龍號」。(海上自衛隊)

波薩克承認,這當然是一個不會有明確答案的問題,畢竟政策會改、實際情境也瞬息萬變。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國際法與日本國內法的層面,事先分析日本政府的決策空間。波薩克認為這個問題在國際法層面相對簡單,只要翻開《聯合國憲章》、爬梳國際法院的裁判先例,其實不難找到答案。簡單來說,只要台灣政府提出要求,日本就可以使用軍事力量進行集體自衛。

不過只要轉向日本國內法,這個問題似乎就變得撲朔迷離起來。因為日本憲法第9條規定「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如果按照字面解釋,日本當然無法行使集體自衛權(collective self-defense),因此在出兵協防台灣方面自然幫不上忙。

日本航空自衛隊主力機種:F-15J/DJ。(航空自衛隊官網)
日本航空自衛隊主力機種:F-15J/DJ。(航空自衛隊官網)

日本航空自衛隊主力機種:F-15J/DJ。(航空自衛隊官網)

不過波薩克也說,長期觀察日本安全者都知道,日本的防衛事項幾乎沒什麼一翻兩瞪眼的絕對解釋,在面對憲法第9條的時候尤其如此。目前的日本憲法從1947年施行以來,從來不曾進行修改,但日本政府對憲法第9條的解釋卻是與時俱進。最近一次重新詮解發生在2014年7月,當時是為了澄清日本能夠合憲地有限度行使集體自衛權。2015年安倍政府推動和平安全法制(日語:平和安全法制、Legislation for Peace and Security,又被稱為「安保關聯法制」、「戰爭法」),正式將此見解納入法案、獲得國會通過,並在2016年施行。

波薩克指出,根據日本法律,在日本未遭武力攻擊、卻能以「集體自衛權」之名動用自衛隊的狀況有三:

第一種情境是「國際和平共同對處事態」,也就是在發生類似荷姆茲海峽(Strait of Hormuz)危機的情況時,日本自衛隊可以協助盟軍執行後勤支援、搜索、救援、船舶檢查等任務,但在任何情況都不允許自衛隊參與作戰行動。當初此一立法是為了協助美國進行全球反恐戰爭,自衛隊任務的性質可能也不符合台灣的情況。

第二種情況是「重要影響事態」,亦即發生如果日本不加以處置,可能就會影響日本自身安全的重大危機。在這種狀況下,日本還是無法參與作戰行動,但可支援盟軍後勤支援、搜索、救援、船舶檢查,甚至進行掃雷、保護進出戰區的軍用與民用飛機、讓參與應對危機的盟軍使用日本國內的軍事設施等等。波薩克認為,日本政府雖然沒有明言,但這種情境就是考慮到北韓與台灣的情況。

第三種情況則是「存立危機事態」,也就是當日本的重要盟國遭受攻擊,導致日本的生存也岌岌可危。波薩克認為, 如果台海兩岸發生衝突,台灣要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或者是美國參戰後要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很可能就會符合這種情境。但波薩克也指出,由於日本法律對於「存立危機事態」的成立要件規定的非常嚴格,以至於在台灣遭受攻擊時,「是否真能派上用場」就要打上一個大問號。日本對於「存立危機事態」的規定是,僅能在下列三要件齊備時進行集體自衛。第一:政府必須證明日本的生存已受到威脅、第二:政府必須窮盡其他應對手段、第三:使用武力時應保持最小幅度。

日本航空自衛隊主力機種:F-2A/B。(航空自衛隊官網)
日本航空自衛隊主力機種:F-2A/B。(航空自衛隊官網)

日本航空自衛隊主力機種:F-2A/B。(航空自衛隊官網)

為了確保這三個要件,日本法律要求政府必須制定一項基本計畫,明確表列自衛隊與政府在應對該種情勢時所要做的每一件事,在內閣通過後提交國會批准。這等於是一張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具體授權表單,只有被列入計畫的事項才可以做,其他不行。波薩克認為,暸解以上法律限制後,「日本在台海衝突時能做什麼」的答案也就呼之欲出。日本很可能會宣布已經發生「重要影響事態」,並且提供戰鬥以外的後勤支援、讓趕來支援台灣的盟軍使用日本的軍事基地與設施。

日本海上自衛隊的神盾艦:妙高號(DDG-175)、愛宕號(DDG-177)、鳥海號(DDG-176)、金剛號(DDG-173)。(美聯社)
日本海上自衛隊的神盾艦:妙高號(DDG-175)、愛宕號(DDG-177)、鳥海號(DDG-176)、金剛號(DDG-173)。(美聯社)

日本海上自衛隊的神盾艦:妙高號(DDG-175)、愛宕號(DDG-177)、鳥海號(DDG-176)、金剛號(DDG-173)。(美聯社)

不過波薩克也指出,等到真的緊要關頭,其實這些法律也是參考。一切都取決於台灣在當時的情況下真正需要什麼,以及日本政府願意做出何種政策決定:包括台灣是否會直接要求日本實施集體自衛權?日本政府除了宣布發生「重要影響事態」或「存立危機事態」之外,是否可能越過這三種限制,直接制定一項特別措施法來應付當前危機?或者日本是否會先保留自衛隊,選擇運用外交與經濟實力來解決問題?雖然這些問題目前都沒有答案,不過波薩克也認為,確實瞭解日本的安保法制,關心兩岸情勢者才不會流於空想,也能在現實的基礎上制定更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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