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幫女友兒代墊200萬買屋頭期款 分手想要回!法官1理由判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劉男的贈與,和婚約有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劉男的贈與,和婚約有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一名劉姓男子和一邱姓婦人交往,之後鬧分手,劉男認為,交往期間,他替邱婦的兒子代墊買屋頭期款200多萬元,還送了價值超過20萬餘元家電、現金,是以與邱婦結婚為前提贈與,現在分手,邱婦應返還卻拒絕,因此提起民事訴訟。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該筆錢與婚約有關,判決劉男敗訴,邱婦無須歸還任何金額。

根據判決,劉男與邱婦於2018年間交往且決定結婚。劉男主張,他以與邱婦有婚約為前提,於2019年4月間,替邱婦的兒子代墊多達216萬餘元頭期款,並贈送價值超過23萬餘元的冰箱、冷氣等家電,加上6萬6000餘元現金給邱婦。

但2021年2月間,2人因故發生爭執而解除婚約,劉男認為,邱婦必須返還交往期間贈與的財物。不過邱婦母子拒絕,他因此提起民事訴訟。

邱婦及兒子則反駁,劉男贈與的財物,都是交往期間的贈與行為,並非婚約關係的贈與。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房屋頭期款、家電等確實為交往時的贈與行為,但6萬6000餘元為婚約聘金,因此判決邱婦需返還6萬6000餘元,其餘不需還。

雙方皆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則認為,無法證明劉男和邱婦已成立婚約及辦理結婚登記,且依2人的對話紀錄,也無法證明該些贈與皆與婚約有關聯,而邱婦也否認6萬6000餘元是聘金,劉男無法證明代墊款、家電、現金等都與婚約有關,因此判決劉男敗訴,邱婦全額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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