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警械執法 破窗不用賠償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朱姓男子將車輛橫停南迴公路上,與警對峙半小時,才被員警擊破車窗將他拉出逮捕。警政署表示,朱男已危害其他用路人,觸犯公共危險罪,員警以強制力破窗逮人沒有違法,也無須賠償。目前推動的《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增加緊急時可使用非屬警械的物品,就是為了保障員警值勤,無後顧之憂。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且帶往勤務處所時,如遇抗拒可以使用強制力。警察在一般臨檢盤查時,僅得實施「目視檢查」。

刑事局官警表示,台東這起個案並非一般攔檢,朱男以壅塞道路方法,導致往來人車危險,已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妨害交通安全罪,員警是依現行犯將他逮捕送辦。

員警使用警棍、以強制力執行,是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但因警棍無法將車窗擊破,員警不得不使用民眾的拔釘器破窗逮人。

官警表示,為避免員警因使用非警械物品,導致違反該條例之虞,已提出修正草案,規定員警緊急時可使用非屬警械的物品,並仿效日、英、德等國設置調查機制,增設「警械使用鑑定小組」,在進入司法訴訟前先協助釐清真相;若非故意違法,不得向員警個人求償,由機關負責訴訟與賠償等。全案將待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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