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未詳填遭解約 判契約存在

保險業務員未在要保書註明朱女曾出車禍,導致朱女事後受傷申請理賠時,遭保險公司以她未盡告知義務解約;法院判契約存在。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指出,朱姓女子主張,她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出車禍,住院治療,隔月投保時,在要保書上「最近二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治療、診療或用藥?」等選項勾選「否」。 朱女說,她在一○一年意外受傷,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竟以她投保時未告知先前曾因車禍住院治療而解除保險契約,她因此請求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