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麗龍飲料杯明年7月起禁用 消費者自備飲料杯至少便宜5元

環保署今天發布限制一次性飲料杯相關規範草案,明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杯質(如保麗龍)飲料杯,對此,未來稽查,業者若違規按次可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此外,112年起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必須提高循環杯使用量,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5元價差優惠。

環保署指出,明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圖取自Unsplash圖庫)
環保署指出,明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圖取自Unsplash圖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組長連奕偉表示,草案主要包含兩大部分,一是明年7月起禁用發泡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另外是針對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要求112年起需提供循環杯,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

草案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連奕偉指出,明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例如保麗龍)一次用飲料杯。

另外,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連奕偉說,目前發泡塑膠材質一次性飲料杯大致以中南部飲料店為主,北部相對較少;草案訂定地方政府也可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及民眾生活習慣,提報實施限制使用其他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這部分已與各地方政府、業者經過多次討論,也取得共識。

連奕偉提到,針對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則要求自112年1月1日起,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

所謂的一次用飲料杯,連奕偉強調是「希望連紙杯都不使用」,速食、便利商店業者需提出經會計師簽證的飲料杯使用數量,來證明減量達標;目前規畫3年期程,自112年至114年分別以減量15%、18%及25%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