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核定 18縣市第二階段國土計畫今公告實施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內政部今日表示,各地方政府提報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日前均經核定,並於今日公告實施,順利完成國土計畫第2階段作業。即日起,非都市土地開發利用以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均應符合國土計畫指導;地方政府也將於未來4年內,依法完成第3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的公告。

內政部表示,第1階段的「全國國土計畫」內政部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除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因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依法免擬國土計畫外,其餘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最遲均應於今(30)日公告實施第2階段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內政部指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由地方政府自行擬訂,依據地方特性及資源條件,提出發展或保護(育)空間構想,在去年第1季,18個地方政府已陸續提報到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歷經19次專案小組會議及6次大會審議,多次協調各方意見,才逐步達成共識,於4月15日核定,並於今日由地方政府全數一併公告實施。

內政部進一步說,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針對各界關切的重點議題,都有充分納入考量,像是「既有土地合法使用權益」部分,民眾使用土地既有的合法權益並不會因此有所改變或調整,請民眾可以安心。

在「農地維護總量」部分,18個縣市的宜維護農地總量為81萬公頃,符合「全國國土計畫」明定國內應維持供糧食生產的農地資源面積74至81萬公頃總量,亦符合國內糧食安全需求。

在「原住民土地」部分,為充分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原鄉地區得依部落實際發展情形,將既有建築用地及建物分布範圍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以落實國土計畫法宣示尊重及保存原民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的規劃基本原則。

內政部強調,依照國土計畫法規定,未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即可因應實際發展情況辦理通盤檢討,若屬加強資源保育或配合重大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計畫興辦情形者,並可適時檢討變更,絕非外傳國土計畫過於剛性無法檢討調整的情形。

全國各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內政部表示,其中農地總量為81萬公頃,圖為高雄市農業發展功能區分地的美濃。(高雄市都發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