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大陸房產 所得可自由匯出

據上海台資房仲業者透露,去年下半年開始,不少台商陸續出售大陸房產。在大陸提供財務顧問的會計師表示,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公告,也就是2013年的第40號文,台商、台胞出售大陸不動產所得,走大陸匯回於法有據,完全可以合法匯出。

40號文第一條第三款明確告知,出售大陸房產所得只要依法完稅,並進行稅務備案,金融機構審核交易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就可以自由匯出。

以上海為例,台胞出售房地產所得若要匯出,買賣合約屬涉外合約,不需要公證,匯出時也不會查問購房資金來源。

另外,要準備的有房屋權屬轉讓證明,也就是產權資訊登記表,還有完稅證明文件,也就是所謂房屋買賣發票等,備齊文件後,在上海各區房產交易中心稅務辦公室,向管理人員告知來意,申請人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備案表,境外收款的銀行帳戶就要詳細提供資料,而且要留意境外收款的帳戶要是自己的名字,帳戶不一定要開在台灣銀行。

附上這些資料,加上填寫個人所得基礎資訊表,也就是所謂B表,讓管理人員輸入金稅三期系統,留下這些檔案紀錄,再列印交給申請人簽字,就可由該部門立刻蓋上稅收業務專用章,完成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手續,再憑這些檔案資料到銀行申請購匯並匯出,銀行只是代理外管部門執行購匯匯出,會代為檢查房屋轉讓交易資料是否備齊,以免失職。

走完購匯並匯出,若再匯回台灣,不算海外所得,因為台灣稅局就個人出售大陸地區房地產所得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管是直接從大陸匯回或是經過境外匯回台灣,都不屬於境外所得,所以都應該以房地產出售價款,扣除成本以及必要費用以後的所得,在財產處分日所屬年度,併入家庭或個人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如果不能提出成本以及必要費用證明的人,得依出售房產交易價款之所得率12%來計算所得額,也就是在台灣應繳納的所得稅為出售大陸房地產交易價款的4.8%,換算方式就是交易價款乘上12%再乘上40%,綜合所得累計稅率最上限。也就是若出售大陸房產交易額1000萬人民幣,就是要繳納48萬人民幣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