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修法 各國籍人一體適用

司法院日前召開第一九五次院會,通過《刑事補償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之二,及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明定未來補償請求權之二年時效,將由原本一律從確定之日起算,增加知悉在後者,可自知悉時起算的例外規定,以落實憲法對於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保障。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施行前,請求權時效已完成者,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也將可溯及適用。此外,不論是本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均可一體適用本法,以使刑事補償無國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