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防制性暴力修正通過三讀

(記者謝志鵬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台灣過去曾發生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施暴事件與網紅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等,讓民眾關注私密影片外流,以及深度偽造合成影像犯罪等議題。

行政院會去年3月10日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其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多項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年1月5日召集黨團協商,討論後達成共識。

三讀條文規定,在性影像定義上有4款規定,其中包括性交的影像或電磁紀錄、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或電磁紀錄等。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關於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部分,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1/2。

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1/2。

三讀條文也明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