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局長爆公器私用 救災指揮車「當私家車開266次」油錢全民買單

記者陳真/綜合報導

雲林縣消防局前局長戴天星,被爆任內把公務車當私家車,2年內共開了266次,還利用公務簽帳卡加油,金額共7萬9507元,雲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戴天星1年徒刑。戴天星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但可緩刑3年。監察院認為戴天星違失重大而彈劾,懲戒法院判休職2年;懲戒法院第二審昨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戴天星於2013年10月2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間擔任雲林縣消防局局長,卻把配發的「救災指揮車」當成私人汽車使用,在下班後還開到台中處理私人事務,並留宿在小姨子家中,再開車返回雲林消防局上班。經統計,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戴天星如此往返台中、雲林的次數多達266次,加油還使用公家加油卡買單。直到雲林地檢署接獲檢舉後,展開調查後才爆發。

監察院介入調查後,認定戴天星將公務車挪為私用,違反「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規定」,且以國家預算支應油資,謀取不法利益。戴天星甚至在排定的備勤時間遲到、早退,甚至留宿於台中,種種情事皆違反「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備勤應在勤務執行單位的規定,監察院認為戴監察院認為戴未恪遵法令忠誠公正執行職務,未恪遵法令忠誠公正執行職務,決定提起彈劾。

而監委在詢問戴天星「救災指揮車可以私用?」時,戴天星竟答「我保留,這有灰色地帶」,辯稱他是為了能夠保持機動,才用救災車、人車一24小時起待命。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戴天星除觸犯刑事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並批評戴天星身為消防局長應當部屬表率,卻未以身作則,還隨意將公務車和公務簽帳卡私用,甚至還怠忽職守,判戴天星休職2年。戴天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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