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正通過 「不作為」視同虐待動物 最重判2年

記者李恬郁/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虐待動物定義

動保法第3條第10款中,對虐待的定義原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新修正條文草案中,則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

依據現行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保法第25條則規定,若違反動保法第6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查核報告定期公開

此外,動保法第14條之1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修正條文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刪除,未來捕捉動物時,均不得使用前述方式。

昨日也三讀通過動保法第22條之1修正草案,原條文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後新增「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 (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