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適逢周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51勞動節將到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今年勞動節恰逢週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應遵守規定給薪給假,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日為例假日,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或依法可讓勞工補休1日工作日,並且視為國定假日,若勞工同意在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若企業違反法令,依勞基法規定可處2至100萬元。(見圖)

張大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節是法定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今年勞動節恰逢週日,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日為例假日,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又依法雇主必須讓勞工在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並且該補休日的性質應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的出勤日、休息日、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請雇主遵守規定給薪給假。

勞工局指出,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如果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仍適用上述休假規定,雇主應遵守法令,落實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端,事業單位若違反法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可罰2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