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停業仍要給例休及國定假日的薪水

國內疫情持續嚴峻,不少企業被迫關閉營業場所,勞動部日前說明,有不可歸責雇主的部分,工資可勞資協商約定。勞動部今天(15日)進一步指出,就算約定停業期間不給工資,但仍要給例假、休息日、休假日或國定假日的薪水。

勞動部日前指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至於沒有被政府要求停業的特定場所,但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15日進一步指出,停業期間如果遇到原約定的例假、休息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說:『(原音)比如果勞工本來就有一例一休,像這個月有端午節國定假日等,依照這個規定,勞基法裡面說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都應該工資照給;也就是即使整個月停班下來,屬於一例一休跟國定假日的日子還是要照給工資。』

勞動部舉例,假設員工月薪為新台幣3萬6000元,換算日薪為1200元,6月的例假日、休假日及端午節總共有9天,就算停業期間勞資約定不給薪,但仍要給10,800元。若違反將視情節輕重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原始連結

更多中央廣播電臺新聞
國內今增132例本土病例 8人死亡
國際透明組織:疫情危機加劇歐盟貪腐
日擬追加供我疫苗 外交部:緊密溝通盼儘快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