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審查街頭藝人表演 違憲

流浪浮雲樂團2018年遭北市文化局以審查未通過,否准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該樂團打官司,判決撤銷原處分。圖為街頭藝人考照情形。(本報資料照片)
流浪浮雲樂團2018年遭北市文化局以審查未通過,否准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該樂團打官司,判決撤銷原處分。圖為街頭藝人考照情形。(本報資料照片)

歌手潘美辰3年前考台北市街頭藝人落榜,另一「流浪浮雲樂團」2018年也同樣遭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審查未通過,否准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該樂團打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北市府用自治規則審查藝人表演內容屬違憲,3日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明璋及鄭惠文組成的「流浪浮雲樂團」,2018年5月1日報名參加北市街頭藝人審議,但文化局以「歌唱、演奏技巧需再純熟、人聲與鍵盤節拍默契搭配待加強」等理由,決議不核發街頭藝人活動許可,樂團不服打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援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認為,街頭藝人的表演屬於職業及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但台北市政府訂定的「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關於審查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已逾越必要程度屬於無效。

合議庭表示,街頭藝人表演主管單位可以進行審查,但北市府對於「技藝」、「造型、節目設計、整體感」、「現場互動」、「是否合於街頭演出」等審查標準,依釋憲實務見解,對於在人行道、廣場、公園綠地等傳統公共場域的商業性藝術言論,進行內容事前審查,又未提供人民立即司法救濟途徑,應屬違憲。